您現在的位置是在:首頁 >> 協會概況 >> 梅州市印制電路行業協會 自律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宗旨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委、省政府《關于發揮行業協會商會作用的決定》、《廣東省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意見》和省監察廳、省政府糾風辦、省民政廳《2006年廣東省社團組織行業協會開展自律工作的實施意見》(粵監發[2006]4號)、全省社團組織行業協會自律工作會議精神和《梅州市印制電路行業協會章程》,結合我市印制電路行業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梅州市印制電路行業自律管理若干規定》。
第二條 指導思想
實施梅州市印制電路行業自律管理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行業約束、行業監督、自律管理、協調發展”的要求,促進和諧行業和產業快速協調發展,為建設“經濟強市、文化大市、法制社會、和諧梅州”作出新貢獻。
第三條 總體思路
梅州市印制電路行業自律管理要按照“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自我監督”總體思路,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規范行業協會及會員的執業行為。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在梅州市印制電路行業協會秘書處設立行業自律管理工作辦公室,承辦具體事務。
第五條 會員及有關單位應組建相應的辦事機構,負責本企業自律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 協會秘書處根據要求、自律項目分別提出實施細則和方案抓落實。
第三章 自律管理規定
第七條 行業自律管理應當達到的目標
經過嚴格行業自律管理達到:行業運作規范、誠信執業、公平競爭、信息公開、獎懲嚴明、自律保障完善。
第八條 行業自律管理應當遵循的基本準則
會員及有關單位在印制電路板產品開發、生產、銷售、服務等從業活動中,應當遵循以下具有共性的“十項自律準則”。
(一)學法、知法、守法、用法。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標準,尊重人才、尊重技術、尊重知識產權;
(二)應當遵守國家或行業規則,不偽造冒用各類名優或質量認證標志,不使用過期的獲獎證書或認證證書;
(三)不申請、不接受、不認可無認證資質機構的認證,不使用不具備認證資質的機構頒發的證書;
(四)生產銷售的印制電路板應節能、高效、安全,為消費者提供適用電子產品。不生產銷售國家或行業明令淘汰廢止產品。
(五)不制作虛假宣傳資料,對消費者誠信守約、平等互利。不制作夸大的廣告,不套用他人的圖片、文件和資料;
(六)不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產品,不采取帳外回扣的暗箱操作進行促銷;
(七)不與招標方合謀或與其它投標方串通投標;
(八)不侵犯他人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不散布損害同行商業信譽和產品聲譽的言論;
(九)檢測機構應依照國家或行業標準客觀公正地檢測,提供實事求是的檢驗報告。認證機構應準確、公正地反映被審核法人實體的管理體系與認證準則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十)積極參與國際合作和交流,自覺遵守我國簽署的國際公約之限定。
第四章 自律規定的履行
第九條 協會秘書處及會員應充分認識本規定的重要意義和長遠作用,統一認識,團結協作,互幫互助,共同推進行業自律工作。
第十條 會員在執行本規定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爭議各方應本著實事求是、友好合作的原則,采取平等協商的方式解決問題,也可以請求協會進行調解。
第十一條 會員拒不履行本規定的,其他成員均有權向協會檢舉,要求進行調查。協會可委派自律辦直接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向全體成員公布。
第十二條 所有成員均有權對協會秘書處、各企業執行本規定的公正性進行監督。
第五章 獎勵與懲處
第十三條 獎勵
根據會員在行業自律建設工作中的突出表現和所作貢獻,對會員給予表彰獎勵的種類主要有:
(一)單位表彰獎勵;
(二)通報表揚;
(三)授予榮譽稱號;
(四)向政府部門和國家級協會推薦表彰、記功。
第十四條 懲處
對拒不執行行業自律的會員的懲處主要種類為:
(一)內部誡告;
(二)通報批評;
(三)公開曝光;
(四)取消會員資格;
(五)向政府部門建議停業整頓或移交執法部門處理。
對非會員企業違反本規定情況提交給政府有關部門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凡是梅州市印制電路行業協會會員應當按照本規定執行。凡在梅州市行政區域內開辦的印制電路企業亦應參照本規定實施。
第十六條 在此前印發的有關行業自律文本凡與此有抵觸的,則以此為準。
第十七條 全市印制電路行業自律管理工作的負責單位為梅州市印制電路行業協會。
第十八條 為確保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協會秘書處設立行業自律投訴舉報電話,公開接受社會各界監督。投訴電話:0753-2886268。
第十九條 本規定條文由梅州市印制電路行業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