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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推進新一輪技術改造,加快產業轉型升級,促進經濟平穩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組織實施加大扶持力度支持新一輪技術改造新增專項資金項目的通知》(粵經信技改函〔2016〕57號文)及工作指引,我們制定了《梅州市工業企業技術改造風險補償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反映。
梅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梅州市財政局
2017年6月6日
梅州市工業企業技術改造
風險補償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深入推進新一輪技術改造,加快產業轉型升級,促進經濟平穩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動新一輪技術改造促進產業轉型升級的意見》(粵府辦【2014】51號)、《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組織實施加大扶持力度支持新一輪技術改造新增專項資金項目的通知》(粵經信技改函【2016】57號)及工作指引、《梅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梅州市進一步促進民營經濟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梅市府辦【2016】20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技術改造風險補償資金(下稱“風險補償資金”),是指按省市財政出資比例不低于1:0.5的原則共同出資設立風險補償資金,對提供技術改造融資服務的銀行等機構給予貸款風險補償。風險補償資金的支持對象為實施技術改造的工業企業。
第三條 風險補償資金使用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為符合梅州市產業發展導向和技術改造方向的企業提供融資貸款風險補償;
(二)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明確目標,突出重點,規范程序,科學決策,擇優扶持;
(三)?顚S,嚴格監督,確保風險補償資金規范、安全和高效使用并及時核銷;
(四)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
第四條風險補償資金省市出資比例按1:0.5的原則共同出資設立。首期規模2100萬元,其中,省級財政出資1400萬元、市級財政出資700萬元。以后視省市財政資金出資和運作情況,擴大出資規模。
第五條 風險補償資金用途包括建立風險補償資金項目庫,用以撬動合作銀行和社會資本增加對企業的貸款投放,代為補償合作銀行及相關機構開展技術改造融資服務時產生的部分貸款風險損失。
第六條風險補償資金的主管機構為梅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下稱“市經信局”)、梅州市財政局(下稱“市財政局”),對風險補償資金的安全運行和?顚S秘撠。
為保證風險補償資金的高效、安全運作,市經信局、市財政局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風險補償資金進行日常運作管理等具體事務。第三方專業機構為梅州客家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下稱“客家融資擔保公司”),客家融資擔保公司接受市經信局、市財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市經信局、市財政局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
(二)制定風險補償資金項目入庫標準、申報指南和申請方式;
(三)與客家融資擔保公司簽訂委托管理協議;
(四)組織專家小組對損失款項進行會審、評估,確定風險補償資金的支出和核銷;
(五)資金管理事項的調整和決策;
(六)監督風險補償資金使用情況,核實資金管理情況;
(七)對風險補償資金運作進行監督檢查,可委托專業機構開展績效評價。
第八條客家融資擔保公司負責風險補償資金的具體運作和管理,主要職責包括:
(一)作為風險補償資金的經營主體,按照市經信局和市財政局的書面意見、管理辦法、委托管理協議等履行管理職責;
(二)組建相對獨立的業務機構,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負責風險補償資金日常運作、賬戶管理、資金核算管理工作,保證風險補償資金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率;
(三)依照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認真履行相應管理職責,制定相應的資金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風險防范制度。對受托管理的資金實行聯合印鑒和專戶管理,?顚S,專賬核算;
(四)受托管理機構應對風險補償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在合作銀行開設風險補償資金專門賬戶,專門帳戶產生的利息計入本金。與多家銀行開展合作的,可根據工作需要開設多個專門帳戶;
(五)負責與相關銀行簽訂合作協議,接受合作銀行及相關機構的申請并進行初步審核,審核后提交市經信局、市財政局核準確認合作機構;
(六)及時收集銀行貸款信息;
(七)貸款損失發生后,會同合作機構辦理具體資金劃轉手續,后續資金追討事宜由合作機構負責;
(八)配合市經信局、市財政局開展對損失款項進行會審、評估工作,風險補償損失及撥付補償資金確認后,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資金劃轉工作;
(九)每季度向市經信局報告風險補償資金管理運作、技術改造貸款企業項目進展等情況。對管理運作過程中的重大事項應在7個工作日內向市經信局、市財政局報告,并提出相應的處置建議;
(十)按有關程序和要求,提出風險補償資金退出方案,經批準后負責實施;負責將風險補償資金本金和剩余收益上繳市財政局。
第九條 客家融資擔保公司收取的績效管理費,按實際貸款本金的年1.0%支付。經市經信局、市財政局共同審核后,在市本級財政每年安排的“支持企業設備更新和機器人及智能設備應用”專題資金中列支。
第十條 申請風險補償資金扶持的項目企業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梅州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的企業,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和納稅;
(二)內部管理規范,財務制度健全,能按時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報表或相關財務證明;
(三)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信譽良好;
(四)能夠提供資金用途、融資需求說明或項目可行性報告等;
(五)已取得經信部門出具的備案、核準或審批文件以及其它相關部門出具的環保、國土、規劃選址等必備文件;
(六)技改項目總投資不低于500萬元;
(七)企業技術改造項目須納入市、縣(市、區)經信主管部門建立的工業技術改造項目臺賬管理;
(八)企業貸款用于技術改造項目建設。
第十一條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可向市經信局提出項目入庫申請,申請材料包括:
(一)梅州市技術改造項目入庫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經信部門出具的備案、核準或審批文件以及其它相關部門出具的環保、國土、規劃選址等必備文件;
(四)企業上年度末財務報表;
(五)企業對地方社會發展貢獻的相關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的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市經信局、市財政局建立項目庫后,在梅州市經信網等網站公布,并以書面形式提供給委托機構和合作機構。
第十三條項目庫內企業如要享受本辦法有關融資扶持政策,必須簽訂《項目責任承諾書》,書面承諾按國家規定進行財務處理,?顚S,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由本風險補償資金對應支持的單個企業貸款合計不超過3000萬元(已歸還的貸款不計算在內),并且不超過風險補償資金總金額的20%(以發放貸款的前一個月底風險補償資金賬戶余額計算)。
第十五條企業獲得技術改造融資貸款后,不得將貸款用于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不得用于有價證券、基金、期貨等投資經營活動及監管機關禁止的其他信貸資金用途。
第十六條申請風險補償資金扶持的企業不得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對于違反規定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并列入梅州市誠信黑名單,不再納入貸款風險補償范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合作銀行職責
(一)根據信貸規模和業務發展規劃確定當年開展技術改造融資貸款業務的目標任務,并制定措施確保實現目標任務;
(二)加大對工業企業技術改造的扶持力度,加強貸款風險控制,確保貸款的安全性;
(三)配合有關部門對技術改造融資貸款業務開展績效評價。
第十八條合作銀行的準入條件
申請合作的銀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健全的信貸管理制度,貸款風險防控能力較強;
(二)制定了詳細的技術改造融資貸款業務操作規程,確保為企業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務;
(三)有足夠的信貸額度支持企業庫內企業發展;
(四)承諾按風險補償資金的10倍以上放大對企業庫內企業的貸款額度;
(五)可接受的貸款擔保方式靈活多樣,除標準抵押物擔保貸款外,還可接受非標準抵押物擔保、股權質押、知識產權質押、應收賬款質押、聯保聯貸、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或經營權質押等擔保方式,甚至可以信用方式貸款;
(六)加大對企業項目庫內企業的扶持力度,盡可能為企業項目庫內企業提供優惠利率。列入風險補償資金支持的貸款,合作銀行執行的利率不超過基準利率的1.3倍(含),并且不得以其他方式變相增加企業貸款成本;
(七)接受本辦法的有關條款。
第十九條市經信局、市財政局有權根據風險補償資金運行情況,引入合作銀行之外的其他合作機構,具體辦法由市經信局、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對接貸款項目
合作機構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與入庫企業進行貸款項目對接,達成貸款協議后向受托管理機構提交貸款備案申請資料,經市經信局、市財政局審核后實施放貸。
第二十一條備案審核
在收到合作機構提交的申請資料后,受托管理機構配合市經信局、市財政局對合作機構與入庫企業達成的貸款項目進行合規性審查。備案審核僅限于合規性審核,不對企業經營情況和貸款風險程度負責。合規性審核通過的,市經信局、市財政局、客家融資擔保公司予以備案,并以書面形式向合作機構出具備案審核結果。
第二十二條發放貸款
經市經信局、市財政局備案審核通過的貸款項目,由合作機構向企業發放貸款?图胰谫Y擔保公司負責在合作機構中開立風險補償資金專用賬戶,按合作協議約定的金額將風險補償資金存放在專用賬戶當中。
第二十三條貸后管理
貸款發放后,合作機構負責貸款的貸后管理工作,市經信局、市財政局、客家融資擔保公司配合合作機構開展貸后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還款解除
企業向合作機構歸還貸款后,合作機構須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市經信局、市財政局、客家融資擔保公司,解除該筆貸款的備案登記。
第二十五條風險處置
若發生企業不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本付息義務,由合作機構負責開展催收和風險處置工作,合作機構應在以上情況出現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方式向市經信局、市財政局、客家融資擔保公司報告。市經信局、市財政局、客家融資擔保公司積極配合合作機構開展催收貸款的風險處置工作。
第二十六條代償分擔
在開展催收貸款的風險處置工作后,合作銀行確認無法追回基金貸款本息時,向客家融資擔保公司出具《關于使用技術改造風險補償資金進行代償的函》,提出補償申請,由技術改造風險補償資金和合作銀行分別按50%比例分攤代償貸款本息,客家融資擔保公司須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意見并通知合作銀行。
風險補償資金代償后,由合作機構負責依法追償,追償回收的資金按代償比例歸還風險補償資金。
使用風險補償資金進行代償時,先使用市財政出資部分,后使用省財政出資部分。追償后歸還風險補償資金時,先歸還省財政出資部分,后歸還市財政出資部分。
合作機構追償過程中產生的相關法律費用,按照合作協議約定支付。合作機構須按季度向市經信局、市財政局、客家融資擔保公司報送不良貸款項目追償跟蹤情況報告。
第二十七條如每家合作機構技術改造貸款業務代償額度超過存放該銀行的風險補償資金總額,超出部分由銀行自行承擔。
第二十八條風險補償的范圍僅限于合作機構向企業庫中的企業發放的技術改造貸款,其他貸款不納入風險補償范圍。
當合作銀行發放的風險補償資金貸款逾期率超過10%時,合作銀行應立即報告客家融資擔保公司,并暫停發放新的貸款業務;逾期率下降后,可恢復貸款業務。
合作銀行申請技術改造風險補償資金補償應報送以下材料:1、申請代償函;2、貸款借據及合同;3、法院立案受理憑證(回執)復印件,向法院提起訴訟材料復印件;4、貸款擔保合同;5、合作銀行出具的催收情況說明。
第二十九條合作機構不按照合作協議約定開展業務的,市經信局、市財政局有權終止與合作機構的本項目業務合作關系。市經信局、市財政局可按有關規定重新選擇新的合作機構開展風險補償項目業務合作。
第三十條風險補償資金在本辦法到期并履行相關風險補償責任后,余額按出資比例退還給出資方。
第七章資金監管
第三十一條市經信局、市財政局負責對風險補償資金項目實施監督檢查,可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風險補償資金撥付使用情況進行審核,也可委托審計部門進行審核。
第三十二條合作機構應每季度向市經信局、市財政局、客家融資擔保公司報送項目企業和風險補償資金的撥付、開支等情況,接受市經信局、市財政局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風險補償資金必須?顚S,禁止任何部門和單位截留、挪用。對有弄虛作假、挪用風險補償資金等行為的,除按有關規定追回相關款項外,一并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相關責任。
第三十四條對于合作機構弄虛作假或與企業合謀騙貸、套取風險補償資金的,一經查實,依法追回風險補償資金,取消其合作機構資格。
第三十五條風險補償資金使用過程中,應建立信息溝通和管理協調機制,根據需要召開聯席會議。如有分歧,協商解決。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可視實際情況調整。
第三十七條風險補償項目實施期限原則上不能超出本辦法有效期,否則風險補償資金不承擔任何風險補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市經信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